通博娛樂城-博彩頭條-玩德州撲克用錢輸贏不算賭博!業者無罪確定 法官:鬥智靠技巧只屬「競技」
「台灣華人德州撲克競技協會」新北辦事處負責人巫姓男子,被控招攬會員向每人收取5600元報名費,其中5000元換成籌碼給會員上桌輸贏,600元由協會賺取,比賽結束後,會員可將籌碼換回現金,2017年遭檢警查緝,依賭博罪起訴巫男與荷官、計分員及會員共10人,但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,認為德州撲克玩的是技巧、智力、體能及注意力,跟有分輸贏的下棋、打牌、運動比賽一樣屬於「競技」,不是僥倖靠運氣,若無抽頭就不算賭博,因此判10人無罪確定。
法官認為德州撲克比賽若無抽頭,不構成賭博罪。翻攝臉書/Ctpclub華人德州撲克競技
判決指出,賭博會破壞善良風俗、引發其他犯罪也會傷財,但「善良風俗」是隨著社會型態、民眾觀點、時代變遷而改變的抽象概念,若以社會倫理標準判斷是否妨害善良風俗,應顧及一般民眾接受度,如果是社會可以共同忍受的行為,就不應該以刑法處罰。
德州撲克協會人員今獲判無罪,在高等法院前舉牌合影。翻攝臉書/Ctpclub華人德州撲克競技
基於這樣的見解,高院認為社會大眾覺得賭博是不好的行為,主要原因是賭博僅憑運氣僥倖得勝,長久下來將導致人們好逸惡勞,有害於善良風俗,那麼對於勝敗結果並非取決於偶然運氣,而是需要依靠智力、遊戲技巧與判斷力的行為,是否構成賭博,就應該從嚴解釋。
依據相關事證,高院認為德州撲克的勝負,不是僅以荷官發牌好壞決定輸贏,其中有遊戲技巧,例如壓迫打法(Squeeze)使其他玩家棄牌(fold),或者荷官發派公牌的每一回合中,使用加注或ALL IN技巧,讓其他玩家誤以為自己拿到好牌而紛紛棄牌,藉此取得勝利,另外,並非每一牌局都會進行到最後亮牌(Showdown)階段,藉由互相比較牌面大小決定該局輸贏,這也跟荷官發牌、公牌好壞無關。
綜合以上因素,高院認定德州撲克勝敗結果是靠玩家本身的注意力、遊戲技巧與判斷力而決定牌局輸贏,玩家本身對於勝負結果有影響力,不是完全靠僥倖,因此本案被起訴的7名會員不算賭博,而協會業者巫男等3人所舉辦的德州撲克比賽,也屬於會員競技而非聚眾賭博,另外,巫男如果企圖從中牟利,沒有必要限制玩家兌換籌碼得數量、限制參賽金額,加上該協會沒有在牌局中抽取水錢,所收取的報名費用與賭場抽頭並不相同,沒有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的犯意,因此判10人無罪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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